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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入户新政策2019年是怎样的?     南京可以通过入户政策入户,具体需要交的资料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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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购房证可以直接网上申请吗 "如果你是本地户籍可以尝试用我的南京APP在线申请,如果是外地户籍就只能去房产局现在开具了中山路大厅地址:中山路171号房产交易管理:025-84722588服务事项:商品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备案 、存量房合同打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房源核验(测绘配图)业务。不动产登记:025-83198500服务事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大光路大厅地址:大光路49号房产交易管理:025-84722588服务事项:商品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备案 、存量房合同打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房源核验(测绘配图)业务。不动产登记:025-83198500服务事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央门大厅地址:龙蟠路9号房产交易管理:025-84722588服务事项:商品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备案 、存量房合同打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房源核验(测绘配图)业务。不动产登记:025-83198500服务事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政务中心大厅地址:江东中路265号房产交易管理:025-84722588服务事项:商品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备案 、存量房合同打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房源核验(测绘配图)业务。不动产登记:025-83198500服务事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仙林大厅地址:文枢东路10号一楼房产交易管理:025-84722588服务事项:商品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备案 、存量房合同打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房源核验(测绘配图)业务。不动产登记:025-83198500服务事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馆地址:鼓楼区华侨路52号房产档案:025-84712536服务事项:拆迁查产不动产登记:025-83198500服务事项: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开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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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南京购房证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购房证明所需材料:(一)、已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二)、未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可用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证)。(三)、离异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归自己的,孩子的证件也需带齐)。非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除以上所说材料外还需提供(提供其中一种即可):1、近三年内累计两年以上社保(补缴无效)2、近三年内累计两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补缴无效)3、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证及学位证(国外学历证书需教育部翻译认证)4、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高级技能证书,本人在南京工作(证书是否能用需窗口确认)或者创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情况:㈠丧偶单身: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改为丧偶。㈡军人:到服役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是用过的军官证号和现在使用的身份证号为同一人,本地的现役军人,标明服役地点在南京,请所在单位盖章。㈢如遇特殊情况,以窗口所说为准。(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页,且本人页胡浩要与首页号一致)(单身必须本人来办理,或者提交经公证处且明确有效期的由本人出具的《单身情况具结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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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南京最新法律中房产分割如何办理? 你好,南京房产分割如下:1、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认定和处理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代表登记的情况。有的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名下。在夫妻离婚时,对这类房屋的认定应当区别对待。(1)对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房屋的认定。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但如登记方主张房屋归其单方所有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所购,或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情况。 (2)对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认定。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则承担不利后果。但同时要注意区分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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