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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遗产继承 房产遗产继承:2018房产继承过户流程 1、公证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之前,先要将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如果房子的属性还是外销商品房的话还需要去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这里,公证处会按照受益额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继承权公证费,收取200元。 2、房地产管理 继承人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之后,需要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原件、房屋平面图、契税完税证以及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到房地产进行继承登记。 3、费用交纳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几笔费用,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费用是:手续费、印花税、测绘费。这过程中的收费也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的,使用的是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法。也就是说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次计算各类档次的收费,个档次收费额累计之和就是收费的总额。 房屋公证费用是由于房价决定的,并且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少于20万元:收取总房价的2%;20万元至50万元:总房价的1.5%;50万元至100万元:总房价的1%;100万元以上:总房价 0.5%。 4、房产过户登记 继承人在办理了上面的这些手续之后,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的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原件、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等。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领取并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房屋产权证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同时需要提交复印件;相关完税;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其他相关文件。 5、领取证书
南京房产继承纠纷 房产继承纠纷相关知识分享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请问南京市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是怎样的? 你好, 非公证继承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8、所有法定继承人达成的继承财产的约定协议。 9、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公证受遗赠 1、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证明;法人组织的,提供组织设立证明。 2、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与非公证继承要求相同)。 3、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与非公证继承要求相同)。 4、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供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希望对你有用!
房产第一继承人是谁?房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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