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 共找到17个问题
南京租房出现房屋租赁纠纷该怎么办? 你好,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有: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和个人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因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个别住宅出租屋也存在这个情况。 出现拖欠租金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①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②在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并解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 (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由于租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3)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承租人擅自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等。希望对你有用!
您好,请问出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怎么办? 您好,1、检查中介公司的资质 查验房屋中介公司资质,了解中介人员的执业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防止出现中介公司员工辞职而出现纠纷,如一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介公司员工将客户部分房屋款项收取后而消失,公司拒绝赔偿但表示可以协助调查,虽然此问题正在解决中,但不能不引起重视。 2、多渠道了解买卖房产的性质 作为买方需要了解所要购买的房子是安置房还是商品房,安置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如某地规定三年不允许上市交易。商品房屋是否具备出售资格,“五证”是否齐全,如今开发商因各种原因导致跑路现象已经多发,例如一起购买开发商房屋案件,在房屋开发一半时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 3、核实买卖双方的资料 卖家出售房产需要资料应当包括房产证、身份证、房屋内户口信息、银行贷款、有无租赁、抵押等相关资料。买方需要提供身份信息,某地购房还在证明自己社保缴纳情况,银行按揭时个人征信,例如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因为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导致解除房屋合同案件,原因是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 4、明确房款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 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但合同内容已经完全具备合同条件,网签正式合同仅作为房屋买卖的一种形式,所以一定慎重此环节。 5、详尽交房条款细节 此环节是纠纷多发重要,尤其卖房人注意付款与过户,一般应当在过户当天先付款再办理过户手续。作为买房人应当注意付款前有无户口处理,银行抵押、法院查封是否已经解除等。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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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买房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办? 您好,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希望对你有用!
买二手房,现房主是二房东,有和原房东公证过但是没过户,现在产权证在二房东手里,买此房有风险吗? 如果在原房东、二房东均为诚信且易于相处的情况下,这样子做是可行的。好处是:本来交易流程是原房东-二房东-题主。但是现在的交易流程变成了原房东-题主,省去了二房东这一步,节约了交易成本。 第二个问题,风险所在。一个忠告,千万不要相信二房东手上的产权证,无论真假。一定,一定,一定要自己想法子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房地产档案馆核查一下该房屋的现在产权状况。包括产权人是谁(如果可以的话最好查查产权人的婚姻状况这是一个隐藏雷区要小心),抵押状况等等。如果以上状况和产权证不符合,请以产权证为准。第二就是原房主是否同意直接转让给你,这是另一个问题。严格来说,即使产权正常,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且经过公证,也依旧存在这个问题。我见过原房主狮子大开口要好处费的(因为他没有义务直接转让给你),也看过二房东拿到钱之后直接说你去跟原房主商量巴拉巴拉的。这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吗?可以!!但是需要时间,而且到最后甚至会发生一个情况那就是对方仅仅返还你购房款及利息(接着还有执行难等等),这一段时间之内房价上涨的速度你是否可以承受得起,这个你必须自己考虑啦~~
收房后发现房子使用面积和房主说的不服,该怎么办? 你好,若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定原则处理。详见以下200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供参考。 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