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屋租赁备案之后要交税吗

Q房网用户
更新于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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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房子是要缴税的,而且我国已经实行了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各地区也出台了关于租房备案以及缴税的相关规定对房屋出租备案及缴税做了相关规定。


2019-05-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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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税费

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省地税局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

二、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应纳税费

(一)单位出租房屋,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即每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每月租金收入超过1000(含1000元)元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算征税;未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018-07-1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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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省地税局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并明确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
2018-07-1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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