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户口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城镇居民户口(非农户口)根据户口簿性质有自立户口,集体户口,因此集体户口属于当地城镇户口,符合申报条件。

集体户口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包含15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4、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可以申请,声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登记手续。
2、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经济适用房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3、各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经济适用房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查档。经复核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即报送市房管局。
4、市房管局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进行查档,经审核查档基本符合条件的,纳入待公示范围,当地房管局结合年度保障工作总体安排,统一组织在报纸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购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