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居住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营业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按当前市场价格出售,但在出售后,业主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综合地价。住房成交价的10%。如果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格出售,则必须使用契税纳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和其他文件来处理房屋土地和资源的交易和财产转移手续。

在5年内,不允许上市和交易。经济适用的住房产权是有限的产权。土地不用于有偿使用,不得出租或借出。它可能不会在5年内上市和交易。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应注明为“经济适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少于5年需要撤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廉租房专项资金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年度减免1%计算。原始销售价格。在5年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如果房屋的产权因继承,馈赠或离婚等原因需要变更,受让人应当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并经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适用住房的性质保持不变。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下列手续:可以偿还相关交易价格(包括土地收入,相关税费,房价差额等)。土地收入及其他有关资金的有关收入,按照当时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购买价格的80%计算;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取消原有的经济适用房屋注释,取得房屋所有权。完全冠名。

以下情况不允许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
1)购房低于房改政策的价格且不符合全额费用的要求经济房。
2)房屋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公共资金使用超出规定的装修标准,超额标准不按规定和装修和装修费用退还或补充。
3)位于户籍的冻结区域,并包含在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中。
4)产权共享的房屋,以及不同意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其他业主。
5)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抵押和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销售和售后,将形成新的经济适用房。
7)未经授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的性质。
8)县级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出售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