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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1.主体。 即房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产建筑面积、房产结 构、房产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3.面积。 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4.价款。 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 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 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 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 的影响,房产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6.房屋使用性质。 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7.违约责任。 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产权属登记义务。9.物业管理条款。10.房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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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办理啊? 农村房屋买卖的流程:1、买卖双方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如果同意该房屋进行买卖,则开具相关证明。2、村委会同意买卖之后,交易双方便可以经过协商并签订买卖合同了。3、合同签订完毕后,买卖双方携身份证明、房权证、、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并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4、交易双方携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5、交易双方携上述资料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个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受理后会认真审核,并出具契税单等相关凭证。6、最后,交易双方携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买方领取新的房产证。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1、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则会必须是该村的村民,城市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房屋。2、售房者必须对该房屋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将不能再申请购买宅基地。如果购房者不符合该条件,将无法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4、农村房屋买卖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求一份中山的住宅租赁合同,谢谢!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山买房有没有什么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你好,主要的有几点:1 房屋产权一定要清晰(这是交易的前提),验明房产证、身份证,房屋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的证件也要一并查验。2 付款方式及付款日期(定金、首期、尾期,给多少、什么时候给,还有交易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一般定金是房屋总价的10%,于签合同当天给,但要确保签合同前已到国土局查测!产权清晰的情况下才可签合同。首期一般是楼价的70%,于成功递件当天给。剩下20%尾款是收楼当天给,确保已过好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当然,具体定金、首期、尾期给多少可以双方自行商议!但建议还是把期限延松一点,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有个异常情况也有个时间周转!但也要注明一个长限度,避免无故拖延交易的情况!)3 合同备注(合同是已备注为主的!切记,写备注要慎重,尽量避免和合同其他条款冲突,也要避免那些模棱两可的语句,备注语句一定要表达的简单、清晰)4 其他也有一些细节问题,如给了钱一定要收到对方的收据,要按手印的!如果带装修带家电的,要列个家私清单,把附送的家私电器列出来,双方确认已此清单为交楼标准。如果带租约的,要商议好交易过程中的租金谁收(一般是以业主收到尾款交楼的当天为标准,交楼前业主收,交楼后买方收)
请问中山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防止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出现。房产也是骗子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假房主骗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往往购房者付了定金和首付款正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找人却又无法找到当初签约的那个人了。因此,业内人士称,二手房购置必须确保签约主体是合法房主,有权进行房屋的买卖。第二:合同上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和付款时间。对买主来说,合同中必须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业内人士称,尤其是建筑面积,一定要看清,包括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这些都需注明。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标明付款时间,尤其是付款方式,必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能模糊的口头约定。第三:合同必须明确各种费用的交接时间和方式。二手房因为是处于使用中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说水电,煤气,还有物业,暖气,有线电视等,这些费用有些是预付费的,有些是年终结算的,这些费用如何交接,什么时候交接都必须有个明确的规定,省得购房后才发现问题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第四:写明违约责任和合理利用补充条款。房屋买卖手续办理和房屋过户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双方都存在违约的变数,不少人购房时基本就只注意房款,过户等问题,而忽略了违约的可能性,因此购房合同必须要写清楚各种违约的负责主体,违约的赔偿具体数目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违约行为。所以必须在正规的中介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中对违约情况有所陈述。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一时无法确定,这些可以在后来确定时增加附加条款,写清楚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一些麻烦。第五: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第六:购买二手房,房子的现状须在合同上加以注明。房屋应是现状销售,以看房的情况为准,合同上必须写清该房屋的装修及配套设施有哪些,包括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等基本设施。大多数购房者都是在房屋使用中的时候去看的房,在这过程中误以为自己看到的就是房子的现状,包括屋内的家电家具,合同中双方必须约定好是否留存家具家电,必须有所注明。以免引起纠纷。
请问中山签订购房合同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以下几点事项: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正规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有预售证许可证,通常开发商才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第三,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请问签购房合同都有哪些陷阱?怎么防范? 陷阱一:手续不全 以小利引诱购买一些开发商在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所谓的内部认购。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买房人很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自认为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这种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购房者在决定签约之前,应在售楼部认真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陷阱二:补充合同上 开发商暗做手脚目前的购房合同,基本上都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虽然如此,购房者切莫掉以轻心,一定要注意查看合同及补充件上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陷阱三:合同空白条款藏玄机开发商交给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往往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约定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陷阱四:签合同前 要你先交定金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诚意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开发商责任方面,举证困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陷阱五:交房日期故意模糊不清开发商因资金不足或工期拖延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往往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比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签订中山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协议上注明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已交的所有款项。2.约定具体房屋质量标准。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房,如果验房结果与开发商的质量标准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开发商对业主进行赔偿。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3.明确置业顾问承诺及广告描述。置业顾问的承诺及广告描述都需要写进补充协议,如会影响到价格的广告描述,还有所看样板间中具体的品牌等。4.明确按揭办理不下来时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往往都需要按揭,也存在着按揭办理不下来的情况。其原因或与购房者有关,也可能跟开发商甚至是银行有关,因此一定要明确按揭办理不下来时双方的责任。5.明确装修标准。尤其是涉及精装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定要明确装修标准,甚至可以明确装修时所需使用的建材品牌。6.明确公摊面积和赠送面积。除了要明确公摊面积多大之外,还需要明确具体的位置。同样的,购房者也许明确赠送面积的大小、具体位置、使用年限等。一定要区分公摊面积和赠送面积,谨防开放商以优惠活动等名义,将两者混淆。7.明确退房责任。如果是因开发商的原因而需退房,则必须确定开发商的责任,还有退还房款的具体日期等。
中山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可以解除合同吗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买期房签合同后,交房晚了半年,但合同上又没有违约条款,请问该怎么办?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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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承包需要合同吗?如需要合同该怎么写? 工程外包合同甲方: 乙方: 甲方将 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协议如下: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 3.工程施工内容:。4.工期要求:工作日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5.施工费用:1)、承包方式:2)、本合同内容总工程施工费:人民币 元整)¥元)。6.付款方式:乙方进场施工日开始甲方应预付总工程款的 % 人民币 元整工程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竣工后一周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一周内付给乙方应得剩余工程款 元整 。7.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按图施工,甲方负责技术监督。2)乙方需保证工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3)乙方必须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地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于乙方的消极管理和施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5)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甲方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8.甲方义务:1)甲方保证乙方施工条件。2)甲方必须执行协议各条款,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工地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于甲方的消极管理和错误指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4)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建设方及规范要求。11.违约责任: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等非乙方原因外,如乙方不能按时完工,每迟交工一天,扣除合同总价款的 %,直至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超过工期 天,外包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将该工程再外包给他方,并将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因甲方另外增加的工程量迟交的工程除外。2)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12.争议的解决:执行本合同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1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15.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日期: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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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租赁问题在合同法中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如果系出租人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侧墙倒塌,则另当别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3)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装修、添置附合物等问题有详细规定。(4)没有解除,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应当通知承租人,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一个优先购买权问题,但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房屋共有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必通知承租人。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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