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房无房贷记录首付比例30%
2、有房贷记录,无房;有1套房无房贷记录或贷款已结清
(1)主城区首付不低于50%
(2)六合区首付不低于35%;
(3)高淳区、溧水区首付不低于30%。
3、有1套住房,贷款未结清
(1)主城区首付不低于80%
(2)六合区首付不低于50%
(3)高淳区、溧水区首付不低40%
4、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限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按照国家对 " 限购 " 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六合区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5% 调整为30%;高淳区、溧水区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20% 调整为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 1 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六合区最低首付比例继续保持35% 不变;高淳区、溧水区最低首付比例继续保持30% 不变。
三、对于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六合区最低首付比例继续保持50% 不变;按照国家对 " 限购 " 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高淳区、溧水区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 调整为40%。
四、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继续按照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由银行根据从严控制金融风险的原则,审慎把握是否发放住房贷款,以及确定具体的首付比例。
五、居民家庭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按照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不得发放“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