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房买卖的风险---要注意所交易房屋土地来源上的区别。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一般都是划拨而来,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与购买普通商品房有一定的区别,很有可能出现需要额外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对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安置房可以买卖,但买家要注意查询该安置房是否负有转售条件的限制,同时要审查卖家的身份(包括是否有权处分、共有人信息等),对违约责任进行必要的约定,注意防范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对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而补偿的安置房,买家更要到有关部门查询该安置房的性质,不能购买非商品房性质的安置房,否则可能面临相应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拆迁安置房的分类
想要了解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应当了解其分类及各分类间的异同。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依照相关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5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另一类则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二、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待售的安置房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房屋。
如上所述,如果该房屋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房屋,或者虽属于第一种房屋但是禁止交易的期限已经届满的,那么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可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一样进行买卖。
而对于第一类且限制转让期未界满的房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不过由于安置房价格相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所以,尽管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