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证委托加上他项权证的方式购买二手商品房,暂时不去过户,以避开限购政策影响以及高额税费,可行吗?
通过公证委托加上他项权证的方式购买二手商品房,暂时不去过户,以避开限购政策影响以及高额税费,这种做法存在哪些风险?
更新于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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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有点想当然,本身并不能预防原房主“一房二卖”,只会在出现纠纷时把事情搞得更复杂。而且二手房买卖需要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方法在操作的时候很可能涉及所谓“阴阳合同”、“阴阳条款”,非常容易出问题。发生“一房二卖”时,一般情况下,谁先办理过户手续拿到房产证,房子就是谁的,公证委托和《房屋他项权利证》都不足以对抗不动产权属证书。设计这种方法的人可能认为尚处于抵押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一些城市也的确如此,但并非绝对。房主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把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后,虽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抵押权仍然存在,可购房者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届时房主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需要返还全部购房款,甚至加上违约金,但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以及把钱花光无钱可赔的现实可能,对购房者并没有足够的保障。
2016-01-1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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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的产权以房屋登记簿上的登记为准。严格意义上说,房产证上的都不能认定产权人,也就是说,将来发生争议,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处都要查询房屋登记簿。这里所谓的房屋登记簿是房管部门的档案。故此,本人认为,即使公证了,也是证明有这样的行为,将来发生争议,通过救济途径(法院)审理后,房产应当认定为房屋登记簿上的登记人所有,最多无非是把全款退给你,因为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机手续。
2016-01-1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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