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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n(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n(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n(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n(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n(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n(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n(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n(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2016-09-0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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