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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n(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n(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n(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16-10-1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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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n一、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正文开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n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n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n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n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n其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孤寡老人,通过发放货币配租,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n注:货币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n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016-10-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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