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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情况及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民政局。
2017-04-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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