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需要缴税吗?
公司要被拆迁了,政府给的补偿费要开具发票才能拿到,但这不是我公司的经营内容,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合理啊,可也没有其他的票,如何处理?
更新于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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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掌握在拆迁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根据《营业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除过政府收回的土地(给予的补偿除外),其他的拆迁补偿款都要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被拆迁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额,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拆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除以上情况收到的拆迁补偿外,其他都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付补偿款的税收处理:
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拆迁建造过程中,对被拆迁户的房产或土地形式给予补偿,但并不了解其中的拆迁补偿涉及征税问题。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以房屋补偿给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拆迁户的房屋,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处理。
2016-01-1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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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所得税、印花税。补偿价值超过拆迁账面价值+拆迁成本的部分需要纳税。收到补偿款5年内只要搬迁工作完毕就必须清算纳税,5年后即使没搬迁完毕也要纳税。文件:财政部2005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所得税的补偿:可以同政府拆迁办协商,拆迁价格里面需要补偿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或者公司缴纳所得税以后让税务局开证明,再次获得拆迁办的补偿款(一般只给一次,需要协商好)。
没有的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2016-01-1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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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建议可以查找公司所在地区是否出台了具体规定进行规范。例如广州地税就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243号]规定: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有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妥善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包括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合同、协议等)。
2016-01-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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