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共找到30个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什么?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主要内容如下: 1、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理由如下: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4)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拆迁补偿需要缴税吗? 1、营业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掌握在拆迁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根据《营业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除过政府收回的土地(给予的补偿除外),其他的拆迁补偿款都要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被拆迁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额,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拆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除以上情况收到的拆迁补偿外,其他都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付补偿款的税收处理: 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拆迁建造过程中,对被拆迁户的房产或土地形式给予补偿,但并不了解其中的拆迁补偿涉及征税问题。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以房屋补偿给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拆迁户的房屋,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