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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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应该怎么办?
你可以在主张延期交房的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或是仲裁机构)要求对于约定违约金增加.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为按照银行逾期付款的法定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而你们双方约定的确是日万分之零点三,实在是过低,而且由于合同多半是开发商事先制定的格式性的,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你可以考虑要求法院或是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逾期交房卖方会不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及其调整 按照深圳市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下称示范合同)规定,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的,每延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践中买卖双方多采纳了本条的约定。对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笔者碰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意见有: 1、认为该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2、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 3、经当事人申请后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适当减少,调整为按购房款计算的同期贷款利息。